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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1月3日電(記者周立權)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崔振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虛假破產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崔振吉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虛假破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20萬元。對崔振吉貪污、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崔振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其實際控制卻不在征遷范圍內的吉林市鹿王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征遷范圍,通過高價評估、虛列項目、重復計算等方式,貪污補償款人民幣9340萬余元。
2001年至2018年,崔振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協調貸款擔保等方面為他人謀取相關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86萬余元。
2009年至2015年,崔振吉在擔任吉林市龍?zhí)秴^(qū)委書記、吉林市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以發(fā)公函、打招呼的方式為黑惡組織人員張永福、張健等人逃脫法律制裁,重罪輕判,為張永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濫用職權幫助張永福承攬工程,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00萬元,濫用職權違規(guī)免除鹿王股份公司應繳罰款750萬余元,合計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50萬余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崔振吉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崔振吉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虛假破產事實、貪污事實、濫用職權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寬處罰。
【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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