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6日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意见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意见共9个部分19个条文,分别就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法律的查明与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等作出了规定。
在运输合同案件审理方面,意见明确规定,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方面,意见规定,船舶开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船舶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等6种情形,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等情形,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罗东川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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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笑冬